(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贾梦源与贾福军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梦源,贾福军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53号原告贾梦源。监护人李玉兰。被告贾福军。原告贾梦源诉被告贾福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梦源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梦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梦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贾梦源承担,余额50元退回原告贾梦源。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亚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