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碧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碧民初字第41号原告:陈某。被告: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天宇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鹏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