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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碧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碧民初字第41号原告:陈某。被告: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天宇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鹏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