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乐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乐清市利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建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利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郑建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民初字第211号原告:乐清市利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淡溪镇工业区I幢(乐清市联信塑件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徐建海,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建微,女,汉族,1972年1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郑建华,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利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建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清市利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乐清市利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乐清市利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巧巧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胡晓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