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上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涂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上刑初字第22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某。2013年1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叶果、范建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3)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戴丽出庭,被告人涂某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辩护人叶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1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涂某在本市上城区皮市巷亿山网吧担任网吧管理员上班时,趁被害人杨某在网吧内睡着之机,窃取其放在桌上的苹果IPHONE5手机一只(经估价价值人民币4106元)、仿诺基亚X1型手机一只(经估价价值人民币50元),后将仿诺基亚X1型手机藏匿于香溢棋牌室门口过道地毯下,再回去继续上班。被害人杨某发现手机被盗后,在香溢棋牌室门口地毯下找回仿诺基亚X1型手机。2013年1月22日,公安机关在本市上城区江城路466号飞马网吧内抓获被告人涂某。案发后,被告人家属退赔赃款410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涂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赃物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归案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涂某自愿认罪,且其家属已退赔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涂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3日起至2013年7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于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的赃款4106元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宗雄信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