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民终字第014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丁红云与周海燕、丁荣兵、徐仁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红云,周海燕,丁荣兵,徐仁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01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红云。委托代理人黄宏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海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荣兵。原审被告徐仁华。上诉人丁红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2)皋民初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红云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红云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红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丁红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倪红晏代理审判员 郭相领代理审判员 曹 璐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徐红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