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一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宏霞诉被告陕西金石御足堂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霞,陕西金石御足堂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053号原告:张宏霞,女,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贾柱,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文龙,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金石御足堂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霞诉被告陕西金石御足堂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宏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霞撤回起诉。诉讼费免交。(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谢 虹审 判 员 蒲 晖代理审判员 尹旭鹏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俱艳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