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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龙执异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与浙江南华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温州腾奇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昊鼎管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浙江南华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温州腾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龙执异字第8号执行异议人温州昊鼎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法定代表人:赵泊沣。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负责人:潘敏,行长。被执行人浙江南华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法定代表人:XX林。被执行人温州腾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法定代表人:王茜。执行异议人温州昊鼎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对被执行人温州腾奇实业有限公司(原温州市维达有机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温州扶贫开发区厂房内的设备主张所有权,请求本院中止拍卖。经审查,执行异议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应的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执行异议人温州昊鼎管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不予以受理。执行异议人不服执行裁定的,可以在收到执行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朱黎明审判员  李晓中审判员  刘家宝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季克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