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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柘民一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长清与蒲涛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柘民一初字第370号原告杨长清,男,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蒲涛,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长清诉被告蒲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长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长清撤回起诉。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遗林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振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