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陈敏与陈茵茵与陈涛继承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570号原告陈某甲。原告陈某乙。被告陈某丙。委托代理人曾某某,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甲、陈某乙与被告陈某丙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陈某乙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陈某乙撤回对被告陈某丙的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陈某甲、陈某乙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宏业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夏 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