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219号原告王某某,女,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许某某,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其与被告1986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1988年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双方性格差异,婚后无共同语言,被告经常打牌,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吵、厮打。2003年秋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被告长期不尽丈夫义务,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许某某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许某某1986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1988年2月26日登记结婚,1989年1月5日生男孩许路,1991年3月5日生女孩许佳,1994年3月28日生男孩许平路。双方性格差异,加之许某某经常打牌,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吵闹,2003年秋因被告许某某不外出打工,双方发生争吵,许某某打伤其母亲后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2年2月,王某某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撤诉。2012年11月29日,王某某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许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由许某某负担。本院依法向许某某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登记申请书、零口街道办事处证明、(2012)临民初字第00512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生活以感情为基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许某某虽自愿结婚,但双方性格差异,常因生活琐事吵闹,被告许某某离家出走,不尽其义务,双方分居已超过2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提出离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王某某与许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双全人民陪审员 马新民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白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