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烟牟执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孙颇与于春文人格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颇,于春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烟牟执字第1143号申请执行人孙颇。被执行人于春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2)烟牟民一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对查封被执行人于春文的鲁F-×××××号丰田轿车进行了价格鉴定,于2013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价格鉴定结论书,并责令被执行人于春文10日内履行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2)烟牟民一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于春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于春文所有的鲁F-×××××号丰田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东审判员 牟永生审判员 曲玉波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毕志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