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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沂南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马绍伟与日照市福兴绣品有限公司、徐宝芹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绍伟,日照市福兴绣品有限公司,徐宝芹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民初字第90号原告:马绍伟,男,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日照市福兴绣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招贤镇驻地。负责人:张庆良负责人。被告:徐宝芹,女,汉族,系上列公司负责人之妻,住日照市。原告马绍伟与被告日照市福兴绣品有限公司、被告徐宝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无法送达应诉通知及相关手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确切住址,致使本案无法送达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绍伟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建斌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丰绍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