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209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金勇与被告别青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别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2092号原告:王某,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别某,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别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24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