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立刑终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姜波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世琪,姜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立刑终字第00001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马世琪。系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波,系西安培华学院院长。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马世琪指控被告人姜波犯诈骗罪一案,于二O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2013)长立字第00002号刑事裁定。原审自诉人马世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马世琪原审时以被上诉人姜波犯诈骗罪提出控诉,并于2013年1月21日向原审法院补充证据。原审法院以上诉人马世琪之控诉缺乏罪证为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马世琪以姜波采用欺骗的方式使其丧失了向姜波要钱的合法证据,也使其丧失了将姜波告上法院的直接证据等为由提出上诉。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马世琪原审时控诉被上诉人姜波犯诈骗罪一节,经其补充证据,仍不足以证实其所控之事实,故其所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刑事案件受理条件。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裁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彩玲审 判 员 周小弟代理审判员 程 冬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