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耀民初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原告董风琴与被告马利排除妨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马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耀民初字第00436号原告:董某某,女,1935年12月26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1957年3月22日生,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同原告。系原告之子。委托代理人:党安孝,铜川市耀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马某,男,1964年11月2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委托代理人:任李萍,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马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案件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红艳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穆军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