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1031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冯×1与冯×3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1,冯×2,冯×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10312号原告冯×1。被告冯×2,女,1961年3月5日出生,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主任医生。委托代理人王佳红,北京市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永军,北京市中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3,男,1955年3月22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冯×1(以下称姓名)与被告冯×2、冯×3(以下均称姓名)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后,冯×2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认为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应由本院管辖,并就此向本院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冯×1认为本案被继承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八里桥南院6号楼4门3号,且其父母生前均居住于该房屋,坚持认为本案应当由本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遗嘱继承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继承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冯×2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冯×2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刚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周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