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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象石商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法泰电器(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与俞琦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法泰电器(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俞琦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象石商初字第47号原告:法泰电器(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康元路666号。法定代表人:虞国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燕萍,江苏华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琦。本院在审理原告法泰电器(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俞琦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法泰电器(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7元,减半收取418.5元,由原告法泰电器(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戴金元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