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单商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朱瑞强与单县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瑞强,单县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单商初字第184号原告朱瑞强,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委托代理人姜小强,单县君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单县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67454538-1。住所地:单县舜师路东段湖西人民广场对过。法定代表人:王建西,支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瑞强与被告单县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储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瑞强于2013年3月2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瑞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朱瑞强负担。审判员 石长战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