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明民二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明光市光达建材有限公司与王维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光市光达建材有限公司,王维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明民二初字第00086号原告:明光市光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光市。法定代表人:胡江,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英勇,江苏李英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彬彬,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王维江,男,1966年6月10日生,汉族,从事建筑,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叶志军,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明光市光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维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明光市光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且不妨害他人利益,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光市光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48元,减半收取2024元,由原告明光市光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继芬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