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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思民初字第211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游福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游福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思民初字第211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98-100号。负责人朱卫国,行长。委托代理人邬字书、林黎晖,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福和,男,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游福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素萍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通过多种方式多次通知被告游福和未果,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有鉴于此,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黄素萍审 判 员  邱 瑛人民陪审员  施芸芸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黄君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