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3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田恒兵、杜时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恒兵,杜时雨,湖北清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3执673号申请执行人:田恒兵,男,生于1968年9月16日,土家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被执行人:杜时雨,男,生于1980年10月29日,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湖北清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清太坪镇十里街居委会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3098206480。法定代表人:杜时雨,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恒兵与被执行人杜时雨、湖北清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2823民初11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杜时雨、湖北清泰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田恒兵借款本金28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619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房屋正在处理之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2823民初11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一七年十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