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金东商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阮增平与吴天彪、李水红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增平,吴天彪,李水红,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东商初字第709号原告阮增平。委托代理人王会贤。被告吴天彪。被告李水红。被告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增平诉被告吴天彪、李水红、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增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元(已减半),由原告阮增平负担。审 判 长  虞宣义人民陪审员  郑志民人民陪审员  骆巧美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夏 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