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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施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施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建民初字第33号原告陈X。被告施X。原告陈X诉被告施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被告施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X诉称,2011年11月X日,被告施XX向其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于2012年6月X日归还,但到期后施X并未还款,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0万元。被告施X承认原告陈X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为朋友关系。2011年11月X日,被告施X向原告陈X借款100万元,定于2012年6月X日归还,并立下借条一张。但债务到期后,被告施X未能还款,后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万元。以上事实,有借条、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原告据此主张被告归还借款10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施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X借款1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施X负担。(原告同意诉讼费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审 判 长 陆XXX审 判 员 顾XXX人民陪审员 杨XXX二O一三年四月XX日见习书记员 陈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