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行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袁德嗣诉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要求履行法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德嗣,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行初字第00009号原告:袁德嗣。委托代理人:王萍清。委托权限:特别代理。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法定代表人:唐树人,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祥英、王政,系该局民警。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原告袁德嗣诉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要求履行法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德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袁德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德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袁德嗣负担。审 判 长 杨 杰人民陪审员 胡昌华人民陪审员 沈纪奎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赵春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