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行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孙学敏、孙学参与广饶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孙其增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学敏,孙学参,广饶县人民政府,孙其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广行初字第27号原告孙学敏。原告孙学参。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振荣,山东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饶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广饶县乐安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霰景亮,县长。委托代理人蒋伟昕,广饶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职工。委托代理人李连国,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孙其增。原告孙学敏、孙学参诉被告广饶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孙其增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学敏、孙学参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学敏、孙学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学敏、孙学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学敏、孙学参负担。审判长 张玉英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郝东光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