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张化庆与河北全维麦面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化庆,河北全维麦面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隆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张化庆。被执行人河北全维麦面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社民,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隆尧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的(2012)隆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停产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隆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琪昌审判员 曹培英审判员 刘更水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群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