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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张化庆与河北全维麦面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化庆,河北全维麦面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隆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张化庆。被执行人河北全维麦面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社民,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隆尧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的(2012)隆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停产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隆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琪昌审判员  曹培英审判员  刘更水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群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