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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民一终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徐树怀、孙国权等与霍邱县广播电视台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树怀,孙国权,赵家贵,方家瑞,霍邱县广播电视台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民一终字第0008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徐树怀。委托代理人:徐杰忠,系徐树怀侄儿。上诉人(一审原告):孙国权。上诉人(一审原告):赵家贵。上诉人(一审原告):方家瑞。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霍邱县广播电视台。法定代表人:张良玉,该电视台台长。委托代理人:刘荣军,该电视台职工。委托代理人:余浩,安徽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树怀、孙国权、赵家贵、方家瑞因与被上诉人霍邱县广播电视台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2)霍民一初字第01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树怀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杰忠,上诉人孙国权、赵家贵、方家瑞,被上诉人霍邱县广播电视台委托代理人刘荣军、余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中徐树怀、孙国权、赵家贵、方家瑞诉称:徐树怀、孙国权、赵家贵、方家瑞等4人系霍邱县畜牧局所属畜牧兽医站的工作人员,霍邱县畜牧局无故克扣徐树怀等4人的工资多年,造成徐树怀等4人经济损失巨大。为维护基本生存权,徐树怀等4人通过信访渠道反映霍邱县畜牧局弄虚作假情况,该案由中央转往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抄送霍邱县人民政府信访局。在处理无果的情况下,有人捏造事实向霍邱县公安局投诉,称徐树怀等4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多人钱财。2008年6月,霍邱县公安局以徐树怀等4人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后移送起诉。在无生效判决的情况下,霍邱县广播电视台于2008年6月28日至2008年7月14日连续14天每天早8时和晚8时在电视台上播放徐树怀等4人肖像,进行虚假宣传,诽谤徐树怀等4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多人钱财,已构成诈骗罪。此案一审判决徐树怀等4人有罪,徐树怀等4人不服,上诉至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2010年4月21日,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变化为由撤回起诉,并得到霍邱县人民法院的批准。2010年10月27日,霍邱县公安局也以情节显著轻微为由撤销案件,同时霍邱县公安局将侦查期间所收原告上访集资款10000元如数退还,徐树怀等4人为此提起国家赔偿亦得到批准。整个过程说明徐树怀等4人并无诈骗罪的事实存在,然而霍邱县广播电视台未尽到审查新闻真实性的责任,在法院没有定罪量刑、无生效判决的情况下,依据未确定的卷宗材料,反复播放徐树怀等4人已构成诈骗罪的所谓新闻,致使全县境内人人皆知,对徐树怀等4人的名誉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致使徐树怀等4人精神非常痛苦,在外有口难辩。徐树怀、孙国权、赵家贵、方家瑞等4人请求法院判令:霍邱县广播电视台连续14天在每天早8时、晚8时在电视台新闻广播上报道徐树怀、孙国权、赵家贵、方家瑞没有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多人钱财,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公开赔礼道歉;霍邱县广播电视台赔偿徐树怀、孙国权精神损害抚慰金、赵家贵精神损害抚慰金各20万元,赔偿方家瑞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霍邱县广播电视台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一审中霍邱县广播电视台辩称:其播出的新闻内容是真实的,且仅播出7天时间,并不是徐树怀等4人所称的14天。该新闻内容依据是霍邱县公安局提供的稿件,是针对霍邱县公安局依法查实的案情进行的客观报道,后期虽然案件被霍邱县公安局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为由撤销,但并不代表徐树怀等4人没有实施新闻所报道的行为,只是徐树怀等4人的行为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霍邱县广播电视台在新闻中没有播放徐树怀等4人已构成诈骗罪,且新闻中没有报道方家瑞,其不享有诉权。另外,在霍邱县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后,霍邱县广播电视台于2011年8月20日晚8时、8月21日早8时在霍邱县新闻节目对撤销案件情况进行了公正的报道。综上,霍邱县广播电视台播出的新闻内容真实、公正,没有任何不当,没有侵犯四原告的名誉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徐树怀等4人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查明:2008年7月5日,孙国权因涉嫌诈骗经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霍邱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同日,徐树怀、赵家贵因涉嫌诈骗罪被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霍邱县广播电视台自2008年7月7日晚8时至7月13日在霍邱县广播电视台早8时、晚8时新闻节目播出了《县公安局依法查处一起借集资上访进行诈骗案件》的新闻视频报道,共计连续播放7天,但视频及播音员的报道并没有表述徐树怀、孙国权、赵家贵构成诈骗罪。此后,2008年8月25日,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书[霍检刑诉(2008)237号]指控孙国权、徐树怀、赵家贵犯诈骗罪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8年10月20日,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2008)霍刑初字第255号],判决:一、被告人孙国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5000元;二、被告人徐树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5000元;三、被告人赵家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5000元。宣判后,徐树怀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1月10日,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事实不清,发回重审。2009年6月8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又作出刑事判决书[(2009)霍刑初字第88号],判决孙国权、徐树怀、赵家贵构成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孙国权、徐树怀、赵家贵仍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3月15日,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再次发回重审。2010年4月21日,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该案件犯罪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2010年4月22日,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2010)霍刑初字第0146号],准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2010年10月27日,霍邱县公安局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霍公刑撤字(2010)132号],以该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决定撤销此案。2010年12月30日,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2010)霍检赔字02号],按照2009年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125.43元,赔偿孙国权被错误羁押110天的赔偿金共计13797.3元。2011年8月20日晚8时、8月21日早8时,霍邱县广播电视台在新闻节目对霍邱县公安局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决定撤销案件的情况进行了报道。一审法院认为:霍邱县广播电视台作为新闻单位,对公安机关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进行新闻报道,客观地反映了当时公安机关案件办理情况,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霍邱县广播电视台的报道行为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没有采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徐树怀等4人的名誉。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在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后,霍邱县广播电视台已对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情况进行了公开更正报道,因此霍邱县广播电视台的新闻报道不构成侵害徐树怀等4人的名誉权,霍邱县广播电视台请求驳回徐树怀等4人诉讼请求的意见,一审法院予以采纳。据此,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徐树怀、孙国权、赵家贵、方家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徐树怀、孙国权、赵家贵、方家瑞负担。宣判后,徐树怀、孙国权、赵家贵、方家瑞不服,向本院上诉称:霍邱县公安局已因孙国权等人犯诈骗罪证据不足,撤销了孙国权等人诈骗案,霍邱县广播电视台在一审中答辩称其报道霍邱县公安局办理一起诈骗案内容真实、公正,实属荒唐。请求二审法院追加霍邱县畜牧局、霍邱县公安局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活动,依法查清案件事实,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在霍邱县广播电视台连续8天在每天早8时、晚8时进行新闻报道,澄清上诉人没有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多人钱财的事实,为上诉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公开赔礼道歉;被上诉人赔偿徐树怀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赔偿孙国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赔偿赵家贵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赔偿方家瑞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霍邱县广播电视台答辩称:被上诉人的新闻报道没有侵害上诉人的名誉权,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双方未提供新证据,质证意见亦同一审。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霍邱县广播电视台播出的新闻报道是否侵害了徐树怀、孙国权、赵家贵、方家瑞的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在本案中,霍邱县广播电视台关于《县公安局依法查处一起借集资上访进行诈骗案件》的新闻报道,是依据霍邱县公安局提供的稿件进行的客观报道,没有超出稿件进行夸张报道,侮辱徐树怀、孙国权、赵家贵、方家瑞的情形,且在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后,霍邱县广播电视台又对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情况进行了更正报道。因此霍邱县广播电视台没有侵害徐树怀、孙国权、赵家贵、方家瑞的名誉权。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徐树怀、孙国权、赵家贵、方家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徐树怀、孙国权、赵家贵、方家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应军代理审判员  魏 晋代理审判员  鲍忠琴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朱宝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