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青法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邱柯柯与刘文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柯柯,刘文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邱柯柯。被执行人刘文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邱柯柯与被执行人刘文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青法民三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蔡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