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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池民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黄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池民初字第982号原告黄某,女,生于1985年9月18日。被告邓某某,男,生于1979年3月1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董 里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跃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