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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石高民一初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武庆波与王学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庆波,王学尾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石高民一初字第00543号原告武庆波。被告王学尾。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庆波与被告王学尾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庆波与被告王学尾庭下达成和解,原告武庆波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庆波与被告王学尾庭下达成和解,现原告武庆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庆波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武庆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晓坤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