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石高民一初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武庆波与王学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庆波,王学尾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石高民一初字第00543号原告武庆波。被告王学尾。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庆波与被告王学尾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庆波与被告王学尾庭下达成和解,原告武庆波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庆波与被告王学尾庭下达成和解,现原告武庆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庆波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武庆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晓坤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