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民一初字第2289-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某大学某食品厂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大学某食品厂,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一初字第2289-2号原告陈某。被告某大学某食品厂,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二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某,厂长。第三人韦某。本院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2012)西民一初字第2289-1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因已查封被告银行存款100万元,故本院对被告已查封的车辆进行解除财产保全的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对被告某大学某食品厂名下已查封的汽车进行解封。审判员 姜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