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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民一初字第2289-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某大学某食品厂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大学某食品厂,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一初字第2289-2号原告陈某。被告某大学某食品厂,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二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某,厂长。第三人韦某。本院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2012)西民一初字第2289-1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因已查封被告银行存款100万元,故本院对被告已查封的车辆进行解除财产保全的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对被告某大学某食品厂名下已查封的汽车进行解封。审判员  姜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