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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世界图书出版西安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书城中心城实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发行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116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世界图书出版西安有限公司,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书城中心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世界图书出版西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委托代理人:李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深圳书城中心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上诉人世界图书出版西安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书城中心城实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发行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系××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IMAGE××C0.,Ltd.)发起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2010年11月15日,××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人)授权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受托人)就委托人展示于www.image××.com.tw等公司互联网网站上并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包括数字图片、实物图片以及数字化处理的实物图片等)、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作品行使相应权利。具体委托事宜如下: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委托人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影像素材等作品的权利;对于委托人享有著作权的所有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目前拥有著作权的、将来可能获取著作权的图片、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不论品牌及存在形式、规格型号,委托人均授权受托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可以以自身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委托人著作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且此授权涵盖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出现的侵犯委托人著作权的行为;本授权委托书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2010年12月15日,台湾网路资讯中心出具《网域名称注册证明》,主要内容为:兹证明“××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中心注册网域名称“www.image××.com.tw”,有效期至2021年1月23日。上述《授权委托书》、《网域名称注册证明》已经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办理公证手续,且经海基会办理认证手续。××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IMAGEM0REC0.,Ltd.)在其中文网站(http://www.image××.com.tw)上刊有以下图片:编号A02604x,内容为山水国画。上述图片正中有“IMAGE××”水印标注,并附有版权声明:本图片由××特数位影像授权发布并销售,××特数位影像授权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可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损失;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保留未提及之所有权利,侵权必纠。上述图片显示的拍摄时间为1999年9月2日,发表时间为1999年10月1日。2012年3月16日,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深圳书城中心城实业有限公司购买了由“世界图书出版西安公司”出版发行的《图××南》一书,价格29.8元。该书版权页注明“2008年12月第1版、2009年5月第2次印刷、200千字,定价29.8元”;该书封面及所附光盘正面使用了一幅以山水为内容的图片,该图片与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主张权利的编号A02604×图片的左下侧部分内容一致。庭审时,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有关涉案图片的山水国画原件,并明确本案中要求保护该绘画作品的著作权。另查,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主张其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有关著作权的法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等,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利的证据。本案中,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涉案山水国画的原件,该山水国画属于美术作品;同时,××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IMAGE××C0.,Ltd.)在其中文网站上刊登了编号为A02604×的图片,该图片系上述美术作品的复制件,标注了IMAGE××C0.,Ltd.公司标志,附有版权声明;在世界图书出版西安有限公司、深圳书城中心城实业有限公司未提交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确认××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是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过著作权人××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有权就涉案美术作品在我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并有权就侵犯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涉案美术作品已经在互联网上公开,世界图书出版西安有限公司、深圳书城中心城实业有限公司有条件接触到涉案美术作品。根据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可以确认被控侵权书籍中使用了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享有权利的涉案美术作品。世界图书出版西安有限公司作为出版单位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在其出版发行的《图××南》书籍中使用涉案美术作品,属于对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制、发行行为,侵犯了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就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深圳书城中心城实业有限公司具有销售图书的合法资质,向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销售涉案《图××南》书籍的过程中亦依法出具了购书发票。尽管该书内容存在侵权,但其在出版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亦未举证证明深圳书城中心城实业有限公司在销售涉案侵权书籍过程中存在过错。由于深圳书城中心城实业有限公司客观上销售了侵犯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的《图××南》书籍,应依法承担停止销售涉案书籍的法律责任。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关于要求世界图书出版西安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由于当事人未举证证明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因世界图书出版西安有限公司侵权遭受损失以及世界图书出版西安有限公司因侵权获取利益之金额,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用、世界图书出版西安有限公司侵权的性质、情节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世界图书出版西安有限公司向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鉴于原审法院酌情确定的上述赔偿金额之中已包括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亦包括在内,故对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关于世界图书出版西安有限公司另行支付律师费损失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主张世界图书出版西安有限公司、深圳书城中心城实业有限公司销毁涉案侵权书籍的诉讼请求,由于涉案侵权书籍主要内容为按摩治病的有关知识,字数达200千字,被控侵权图片在涉案侵权书籍中仅仅占到相当小的比例,如判令销毁涉案侵权书籍将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且原审法院判令世界图书出版西安有限公司、深圳书城中心城实业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由世界图书出版西安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已经使得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获得了有效的权利救济,弥补了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利益损失,原审法院对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世界图书出版西安有限公司、深圳书城中心城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二、世界图书出版西安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三、驳回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由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由世界图书出版西安有限公司负担。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世界图书出版西安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世界图书出版西安有限公司、深圳书城中心城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对现有侵权书籍停止销售并予以销毁;3、世界图书出版西安有限公司司赔偿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4、世界图书出版西安有限公司赔偿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5、诉讼费用由世界图书出版西安有限公司、深圳书城中心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世界图书出版西安有限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是:撤销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其上诉理由主要有:1、被上诉人不是本案适格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涉案作品没有赠与或转让合同;2、涉案作品独创性低,是具有公有领域的作品;3、被控侵权图片系上诉人独创;4、被上诉人赔偿损失请求,没有依据。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二审口头答辩的主要观点:1、××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涉案图片的美术作品原件,并在其网站上公开展示涉案图片且附有版权声明,可以证明××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2、被上诉人拥有涉案图片的著作财产权,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因此具有被上诉人主体资格;3、侵权书籍封面右下角的图片与被上诉人图片的左下角部分,除左右方向反转外,其他部分完全一致,可以证明两者内容一致,侵权事实成立。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比对被控侵权书籍《图××南》封面及所附光盘正面两处分别使用的图片,与××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所主张权利的编号A02604×作品,比对结果:被控侵权书籍封面及所附光盘正面上的山、石、芦苇,除左右方向反转外,其余如山、石的排列,芦苇叶的方向、描绘等与编号A02604×作品对应部分完全一致。原审法院判决未明确表述两者存在“左右方向反转”之差异,本院予以补充纠正。本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以下争议焦点:一是被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二是上诉人世界图书出版西安有限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关于争论焦点之一,被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在其http://www.image××.com.tw网站上刊登的涉案图片上有“IMAGE××”水印标注的公司版权署名,并附有“本图片由××特数位影像授权发布并销售,××特数位影像授权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的相关版权声明,且被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提供了涉案作品原件,在上诉人世界图书出版西安有限公司司未提供反驳证据的情形下,原审法院确认××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世界图书出版西安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作品独创性低”,并不影响××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上诉人世界图书出版西安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作品是具有公有领域的作品”,但未提交反驳证据,上诉人此项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著作权人可将著作财产权许可他人使用。××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被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图片,被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据此享有涉案作品著作财产权,上诉人世界图书出版西安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作品没有赠与或转让合同”,并不影响被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财产权,上诉人此项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采纳。被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财产权,对侵害涉案图片著作财产权的行为,被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提起诉讼,故被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主体适格。上诉人世界图书出版西安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不是本案适格原告”,但未提交相反证据反驳,故上诉人世界图书出版西安有限公司上诉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以采纳。关于争论焦点之二,上诉人世界图书出版西安有限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被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据以主张著作财产权利的涉案作品已经在互联网上公开,世界图书出版西安有限公司、深圳书城中心城实业有限公司有条件接触到涉案作品。上诉人世界图书出版西安有限公司上诉称“被控侵权图片系其独创”,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以采纳。上诉人世界图书出版西安有限公司在其出版的被控侵权书籍《图××南》封面及所附光盘正面两处分别使用的图片,与涉案编号A02604×作品,两者除左右方向反转外,在山、石的排列,芦苇叶的方向、描绘等与编号A02604×作品的对应部分一致。上诉人世界图书出版西安有限公司未提交反驳证据,故本院确认被控侵权书籍构成侵权。上诉人世界图书出版西安有限公司作为出版单位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出版发行的书籍《图××南》使用侵权图片,构成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上诉人世界图书出版西安有限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审法院判决其停止侵权、酌情确定赔偿损失人民币5000元,并判决深圳书城中心城实业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侵权书籍《图××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被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对原审法院未判令其销毁侵权书籍服判,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没有错误。上诉人世界图书出版西安有限公司未提交任何反驳证据以证明其上诉主张,故上诉人世界图书出版西安有限公司之上诉请求及其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世界图书出版西安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钱 翠 华代理审判员 潘   亮代理审判员 邓   婧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唐姗(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