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民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邵宝山与李海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宝山,李海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民初字第00213号原告邵宝山,男、汉族,1985年11月15日出生。被告李海萍,男、汉族,现年48岁。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受理原告邵宝山与被告李海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在201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双方已私下调解达成协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民事诉讼的权利,且双方已私下调解达成协议,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宝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宝山承担。审判员 乔正文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永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