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彭山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原告胡春雷诉被告罗青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春雷,罗青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山民初字第265号原告胡春雷,男。委托代理人吕建东,彭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罗青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春雷与被告罗青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春雷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春雷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春雷撤回对被告罗青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伟二0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自    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