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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二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朱奋全与西安海宁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奋全,西安海宁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二字第00129号申请人朱奋全,男。被执行人西安海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五路1号。法定代表人来宝华,总经理。朱奋全与西安海宁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二终字第018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奋全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西安海宁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补偿金一万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海宁电器有限公司履行了给付朱奋全一万元的义务,现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二终字第0187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