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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李执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王存水与XX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存水,XX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420号申请执行人王存水,男,汉族。被执行人XX志,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14日审结。该案(2012)李商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并同意本案执结,案件执行费人民币479元已在原执行案件中收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李商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桂文全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戴志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