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一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郑保云诉被告邯郸市高开锦源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保云,邯郸市高开锦源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初字第6号原告郑保云。委托代理人李铎良,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高开锦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规划)东区南三路39号。法定代表人张彦增,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保云诉被告邯郸市高开锦源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保云于2013年3月2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保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80元,减半收取34040元由原告郑保云承担。审 判 长 陈建英代理审判员 张增民代理审判员 冯 雪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常新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