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李敏与董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董保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600号原告李敏。委托代理人高福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闫秋红。被告董保国。原告李敏与被告董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董保于2012年2月19日向原告李敏借款壹拾万元,同年5月30日再次借款陆万元。两笔借款约定还款日期为2012年7月30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一直不还。迫于原告再三催促,被告于2013年2月28日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保证两次借款于2013年3月10日之前还清。保证书约定时间到期后,被告仍不归还借款。原告因追索无望,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及借款约定还款之日(2012年7月30日)之后的双倍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现在准确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群岭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