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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张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陈建伟与唐秋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313号原告陈某甲,男,196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唐某某,女,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被告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被告唐某某与其结婚多年来,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近年来,在二女儿患病治疗期间,被告既不关心孩子的治疗问题,更缺少对其的关爱与体贴,导致其很伤心,夫妻感情从而不睦,现其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故诉至法院,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唐某某辩称,其与原告的感情甚好,与原告结婚已有26年,一直共同辛苦生活这么多年,已经有相当深的夫妻感情。原告坚持离婚是因为在外面有第三者,而且二女儿身体一直不好,一直都是其在照顾,故原告应该体谅其并回心转意,一起和睦生活,故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唐某某于1986年3、4月份经人介绍认识谈婚,1987年1月21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1988年农历6月14日生育一女陈某乙并已出嫁。于1990年农历1月20日生育次女陈某丙,于2013年1月12日因病去世。于1993年7月29日生育儿子陈某丁,其现已成年并工作。原、被告双方结婚初期感情一直尚好,近年在次女患病治疗期间,因原被告身心俱疲,双方彼此生活照顾不周,缺少必要的沟通导致矛盾加深,从而对对方缺乏最基本的理解和信任。原��诉至本院,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唐某某认为其尽到做妻子应尽的义务,双方一直辛苦生活这么多年,感情甚好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庭审笔录等证居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经他人介绍相识谈婚,但双方结婚至今已有26年整,并一直共同含辛茹苦养育三个子女,感情一直尚好。近年来,由于二女儿患病治疗无效去世,双方遭受打击,心情不好、缺少沟通而导致夫妻不睦,生活中为琐事吵闹也再所难免,故夫妻感情并未因此而彻底破裂。在今后的生活中,希望双方能正视夫妻之间暂时出现的矛盾,相互体贴、关心对方,加强沟通理解,重塑对彼此的信任和宽容。被告表示希望与原告同甘共苦、共同享受这来之不易的美好生活,现原告再坚持离婚不妥,应给双方和好机会,故对原告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万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