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义苏溪商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张英明与陈溪龙、蒋爱香一审民事补正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苏溪商初字第383号本院对原告张英明诉被告陈溪龙、蒋爱香,第三人任滋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2)金义苏溪商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5页第十八行“……从2012年7月7日起……”应补正为“……从2011年7月7日起……”审 判 员 张小燕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朱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