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海法事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陈年坤与宁波泓港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年坤;宁波泓港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海法事初字第137号原告:陈年坤。委托代理人:郑凯艇。被告:宁波泓港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剑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年坤与被告宁波泓港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明确不预交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单亚娟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胡 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