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城法执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冯雪芳与戴文杰、王彩秀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水清,崔卫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清城法执字第667号申请人:莫水清,男,1983年5月8日出生,住阳山县杜步镇东山村委水冲村45号。被申请人:崔卫洪,男,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清新区太平镇沙塘村委会上围村35号。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的(2012)清城法立保字第14号的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崔卫洪牌号为粤RCZ1**号轻型普通货车,现被申请人已向本院交纳保证金20000元并要求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崔卫洪牌号为粤RCZ1**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文飞审判员 梁健球审判员 钟展强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钟成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