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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一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刘景博与被告董永良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博,董永良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0310号原告刘景博,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王丹,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永良,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西安双生康强货运部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景博与被告董永良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景博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景博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景博承担。审 判 长  王沧石审 判 员  陈 辉人民陪审员  于亚男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郭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