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池绿平与王祥春、鸿锐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绿平,王祥春,鸿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594号原告池绿平。被告王祥春。被告鸿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经济开发区渔都路258号。法定代表人王祥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池绿平诉被告王祥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池绿平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朱李江人民陪审员 南瑞咸人民陪审员 陈康雄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鲍仁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