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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与被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人文天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购书中心侵害作品复制、发行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115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人文天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购书中心

案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法定代表人:李学某,社长。委托代理人:辛晓某,江苏中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某,江苏中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诗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带某,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深圳市人文天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购书中心。负责人:陈娓某。上诉人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人文天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购书中心侵害作品复制、发行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系富X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IMAGEMOXXCo.,Ltd.发起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2010年11月15日,富X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富X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人)授权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受托人)就委托人展示于www.imagemoXX.com.tw等公司互联网网站上并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包括数字图片、实物图片以及数字化处理的实物图片等)、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作品行使相应权利。具体委托事宜如下: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委托人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影像素材等作品的权利;对于委托人享有著作权的所有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目前拥有著作权的、将来可能获取著作权的图片、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不论品牌及存在形式、规格型号,委托人均授权受托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可以以自身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委托人著作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且此授权涵盖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出现的侵犯委托人著作权的行为;本授权委托书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2010年12月15日,台湾网X资讯中心出具了一份网域名称注册证明,主要内容为:兹证明“富X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中心注册网域名称“www.imagemoXX.com.tw”,有效期至2021年1月23日。上述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已办理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公证手续,且经海基会认证。富X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IMAGEMOXXCo.,Ltd.)在其中文网站(http://www.imagemoXX.com.tw)上刊有编号分别为A02304X的图片,内容为儿童放牧图。上述图片正中有“IMAGEMOXX”水印标注,并附有版权声明:本图片由富X特数位影像授权发布并销售,富X特数位影像授权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可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损失;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保留未提及之所有权利,侵权必纠。上述图片显示的拍摄时间为1998年7月6日,发表时间为1998年8月16日。2012年2月23日,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深圳市人文天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购书中心购买了《单元双测专题期中期末大试卷.语文.国际人教版九年级上》一书,价格15.8元。该书封面及内页载明出版发行单位为“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版权页CIP数据显示书名为《单元双测同步达标活页试卷.九年级语文.上》,并显示“2011年7月第5版第10次印刷、1512千字,定价139.2元(共9册)”。该书封面及内页两处分别使用的图片与富X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主张权利的编号A023047图片内容一致。庭审时,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有关涉案图片的儿童放牧图原件,并明确本案中要求保护上述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对于被控侵权图书署名的两家出版单位,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根据互联网查询信息,认为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已经并入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不要求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承担责任;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认为上述两家单位并非简单并入关系,但确认被控侵权图书系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出版,与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无关。另查,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主张其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有关著作权的法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等,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利的证据。本案中,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涉案儿童放牧图的原件,上述儿童放牧图属于美术作品;同时,富尔X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IMAGEMOXXCo.,Ltd.)在其中文网站上刊登了编号分别为A02304X的图片,该图片系上述美术作品的复制件,标注了IMAGEMOXXCo.,Ltd.公司标志,附有版权声明;在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深圳市人文天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购书中心未提交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确认富X特公司是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过著作权人富X特公司的授权,有权就涉案美术作品在我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并有权就侵犯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涉案美术作品已经在互联网上公开,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深圳市人文天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购书中心有条件接触到涉案美术作品。根据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可以确认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系被控侵权书籍的出版单位,且其中使用了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享有权利的涉案美术作品。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作为出版单位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在其出版发行的书籍《单元双测专题期中期末大试卷.语文.国际人教版九年级上》中使用涉案美术作品,属于对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制、发行行为,侵犯了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就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深圳市人文天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购书中心具有销售图书的合法资质,向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销售涉案《单元双测专题期中期末大试卷.语文.国际人教版九年级上》一书的过程中亦依法出具了购书发票。尽管该书内容存在侵权,但其在出版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亦未出具相应证据证明深圳市人文天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购书中心在销售涉案侵权书籍过程中存在过错。但是,深圳市人文天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购书中心客观上销售了侵犯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的《单元双测专题期中期末大试卷.语文.国际人教版九年级上》一书,应依法承担停止销售涉案书籍的法律责任。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关于要求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由于当事人未举证证明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因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侵权遭受损失以及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因侵权获取利益之金额,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用、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侵权的性质、情节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向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鉴于原审法院酌情确定的上述赔偿金额之中已包括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亦包括在内,故对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另行支付律师费损失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主张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深圳市人文天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购书中心销毁涉案侵权书籍的诉讼请求,由于涉案侵权书籍主要内容为语文试题,字数达1512千字,被控侵权图片在涉案侵权书籍中仅仅占到相当小的比例,如判令销毁涉案侵权书籍将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且原审法院判令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深圳市人文天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购书中心停止侵权并由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赔偿经济损失,已经使得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获得了有效的权利救济,弥补了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利益损失,故原审法院对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深圳市人文天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购书中心立即停止侵犯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二、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三、驳回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由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由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负担。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1、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立即停止对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编号为A02304X的图片进行使用的侵权行为;2、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深圳市人文天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购书中心立即对现有侵权书籍《单元双测同步达标活页试卷.九年级语文.上》停止销售并予以销毁;3、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赔偿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4、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赔偿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5、诉讼费用由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深圳市人文天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购书中心共同负担。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是:撤销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其上诉理由主要有:1、被上诉人请求保护的作品没有履行必要的认证手续,不应作为证据使用;2、被上诉人请求保护的作品有自然人署名,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3、被上诉人主体不适格,富X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并未将涉案作品著作权转让给被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二审口头答辩的主要观点:1、富X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涉案图片的美术作品原件,并在其网站上公开展示涉案图片且附有版权声明,可以证明富X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2、美术作品原件作为权利证据之一,可以证明富X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且无须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支持被上诉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以下争议焦点:一是被上诉人上海富X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二是上诉人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是否实施了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关于争论焦点之一,被上诉人上海富X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富X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在其http://www.imagemoXX.com.tw网站上刊登的涉案作品上有“IMAGEMOXX”水印标注的公司版权署名,并附有“本图片由富X特数位影像授权发布并销售,富X特数位影像授权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的相关版权声明,且被上诉人上海富X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提供了涉案作品原件,在上诉人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未提供反驳证据的情形下,原审法院确认富X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上诉称“涉案作品不应作为证据使用”,与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不相符合,本院不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著作权人可将著作财产权许可他人使用。富X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被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作品,被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据此享有涉案作品著作财产权,被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系涉案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人,上诉人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上诉称“被上诉人不是著作权人”,但未提交反驳证据,对上诉人此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以采纳。被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作为涉案作品著作财产权人,对侵害涉案作品著作财产权的行为,被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提起诉讼,故被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主体适格。上诉人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上诉称“被上诉人主体不适格”,但未提交相反证据反驳,故上诉人此项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采纳。关于争论焦点之二,上诉人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是否实施了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上诉人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在原审中确认出版了被控侵权书籍《单元双测同步达标活页试卷.九年级语文.上》,原审法院经比对后认定被控侵权书籍《单元双测同步达标活页试卷.九年级语文.上》封面及内页两处分别使用的图片,与富X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主张权利的编号A02304X作品内容一致,上诉人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对此比对结论并未提出异议,且上诉人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也并未提交反驳证据,故本院确认被控侵权书籍构成侵权。上诉人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作为出版单位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出版发行的书籍《单元双测专题期中期末大试卷.语文.国际人教版九年级上》使用侵权图片,构成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上诉人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审法院判决其停止侵权、酌情确定赔偿损失人民币5000元,并判决深圳市人文天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购书中心停止销售侵权书籍,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被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对原审法院未判令其销毁侵权书籍服判,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没有错误。上诉人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未提交任何反驳证据以证明其上诉主张,故上诉人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之上诉请求及其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钱 翠 华代理审判员 潘   亮代理审判员 邓   婧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唐姗(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