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半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陈亮与胡光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胡光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半民初字第189号原告:陈亮。被告:胡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亮诉被告胡光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亮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亮承担。审 判 员 王 斌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何红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