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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半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陈亮与胡光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胡光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半民初字第189号原告:陈亮。被告:胡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亮诉被告胡光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亮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亮承担。审 判 员  王 斌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何红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