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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催字第02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河南某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杨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某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民催字第026号申请人:河南某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法定代表人:杨某。申请人河南某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月29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公告申请人河南某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丢失的票号为30100051/22033423、出票人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开封炭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平顶山三基炭素有限责任公司,金额为5万元、付款行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12年10月17日,到期日期2013年4月1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某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郜丽娜审判员  顾和平审判员  时连涛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振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