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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0913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杨栩俐与朱江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朱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09132号原告杨XX,女,1961年9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栩斌,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被告朱X,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珊,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杨XX(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朱X(以下简称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贸写字楼1703B室,故本案应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告提交的京公朝决字(2012)第00882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与被告系在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二区226楼308号门前发生纠纷,在本院辖区内,故对被告对管辖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朱X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翔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董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