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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牛波与陕西高尔航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波,陕西高尔航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351号申请执行人牛波,男,1987年4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高尔航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经,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张初字第00746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陕西高尔航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高尔航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0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李 峰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郑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