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高建民与张玉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民,张玉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347号原告高建民,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唐山市玉田县。被告张玉娟,女,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民诉被告张玉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建民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建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欧阳丽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