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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高建民与张玉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民,张玉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347号原告高建民,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唐山市玉田县。被告张玉娟,女,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民诉被告张玉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建民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建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欧阳丽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